Mar 06 2008
政府邊個要對疑似藝人事件負責
1. 保安局長
作為問責官員, 應對其下屬人員之過錯或行為負責
對於其下屬香港警察對選擇性執法負責
警務處處長先生
對其言論負責
助理警務處處長黃福全先生
對其言論負責
2. 法官??
對於鍾亦天案的保悉一事, 好明顯係判錯案, 將被告的尚未起訴事項及該案混為一譚, 該為法官絕對唔適合其工作
而律政司亦應對以下人等進行起訴
1. 鍾欣桐女士及其經理人/經理人公司
對於其報假案, 浪費警力等罪行
鍾欣桐女士應該知到有關相片是否其本人, 而同時報警投訴.
2. 陳冠希先生
藏有色情或不雅物品, 陳氏已直認大部份色情或不雅物品物品為其擁有及擁有其版權, 就警方言論, 陳氏已犯有等同, 或比鍾亦天更嚴重的罪行.
可憐香港政府的白色凶佈, 冇人要負責…..
這樣的政府 ………
